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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書中自有顏如聿》 第70章 挑戰三觀

休庭后,法庭里人群開始走進出,雖然很多人對兩個辯護律師好奇,但沒有人打擾他們,公訴人看了看他們,也離開了法庭。

李逸寒整理了一下思路,覺得有必要跟秦聿流一下,湊過來低聲問道:“你有多大把握無罪?”要是把握不大,他就準備做有罪辯護,盡量減被告人的量刑。

秦聿一眼就看穿了他的想法,“現在做有罪太早。”

“等下開庭,公訴人肯定會揪著本損失和刑法對盜竊案量刑標準來說,雖然我們有法律專家的證詞,但還不足以推翻公訴方的證據。”

剛才的開庭,雙方基本上沒占到便宜,非要說占了優勢,便是秦聿讓合議庭對天價西瓜的爭議更加深刻了些,有爭議就意味著有機會,但同時也意味著不可控,李逸寒還是擔心的。

“你沒做過無罪?”秦聿沒抬頭,手上整理著資料,反問了句。

“這是第二次。”李逸寒不想說自己第一次做無罪辯護失敗了,“不是有個說法,無罪辯護是無效辯護。”

“誰說的?”

李逸寒突然想起這人做過不無罪辯護,尤其是去年那個案子,不知道驚掉了多人的下,或許在他看來,無罪辯護并不是難事。

“無罪辯護是無效辯護,不如立法止律師做無罪辯護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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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逸寒:“……”這是拐著彎說他太菜?有權利也使不上用

無罪辯護功,是一個律師職業生涯的高時刻,絕對是所有刑辯律師都夢想的事

但現在公、檢、法早已不再像以前都是軍隊轉業的,他們大部分是從正規法學院畢業,擁有更高的法學素養,想從他們手中拿到一個無罪不是易事。

而且無罪率不只國低,世界范圍都很低,刑辯律師也是做有罪辯護的多。

李逸寒覺得自己就是鬼迷心竅聽了他的話才做了無罪辯護,不過……已經走到這一步,只能咬牙走下去,大不了法不接納無罪的主張,量刑的時候再做辯論。

十五分鐘后,法庭。

劉鶴掃了眼法庭形,宣布開庭。

公訴人發表公訴詞:“審判長,兩位審判員,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,針對兩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明確證實,事實清楚,證據確鑿,被告人亦供認不諱,不需再加論證,提請法院對被告人給予嚴厲制裁,以保護公私財產。”

秦聿道:“我方堅持第一被告人無罪。”

李逸寒跟著道:“我方堅持第二被告人無罪。”

公訴人道:“兩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”

秦聿道:“被告人主觀上對盜竊的西瓜與普通西瓜存在認知誤差,屬于法律認識錯誤,追究責任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。”

“法律上不存在‘不知者不罪’,不論是否法律認識錯誤,犯罪即是犯罪,‘不知道’‘不了解’都不能抹除犯罪事實。”

秦聿打了個比方,“我們可以反過來看,如果甲在乙家中看到一塊翡翠,甲說這塊翡翠價值百萬,乙心生貪念趁甲不備將其走,可最后證明這塊翡翠是假的,只值兩百塊,能說這個甲給乙造了百萬損失嗎?”

公訴人馬上也打比方反駁:“但如果甲以為了一塊玻璃,結果發現自己了塊價值百萬的翡翠,恐怕只會驚喜不已,所以‘認識錯誤’并不能作為量刑標準。”

“既然害人懷巨款,為什麼不保護好自己的財產?”

話音落下,全場寂靜。

這什麼奇葩觀點啊?我有錢被小顧,敢是因為我沒保護好自己?被活該?

一時間,所有人看向秦聿的目都變了,這人長得這麼好,怎麼三觀那麼渣?

李逸寒張大了,不敢置信地看著他,這家伙說的什麼啊?這特麼不是強盜邏輯嗎?!

連坐在被告席上的馮義超跟何生生都被這個觀點震住,秦律師這麼剛的嗎?怎麼突然覺得他們的三觀比秦律師還正一點?

唯獨旁聽席里的記者暗暗興,這句話絕對是今天最的一句話,妥妥的挑戰三觀,可以直接拿來做標題!絕對吸引眼球!

劉鶴不由再次側目,這個律師到底是昏了頭還是昏了頭,說出這種碎三觀的話來?他直接問了出來:“辯護人,我能否理解你這句話的意思是,如果我被小竊財,不應該怪小,而應該怪我沒有保管好自己的財?”

秦聿面不改,不徐不疾道:“兩名被告人先后兩次竊西瓜,第二次被當場抓獲,據被告人證詞,他們沒有到任何阻攔,由此可見,農科所就西瓜的價值沒有做任何公開提示或者妥當防護,不僅被告人,周邊村民也認為那片西瓜地種的是普通西瓜。但是據公訴方給出的估價,這些西瓜價值巨大,農科所作為實驗西瓜的所有者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,但顯而易見,農科所并沒有采取任何相應措施——盜竊大額財是犯罪,但幾個西瓜算犯罪嗎?”

全場寂靜。

剛才還直呼三觀崩塌的人,現在都啞了聲,一個個茫然地看著控辯雙方,覺三觀再次到了沖擊。

這麼說,好、好像也沒錯……

幾個西瓜……不算犯罪。

很多人心里有了答案。

西瓜無論何時都是不對的,但這屬于小,最多以行政拘留,再罰點款,還沒到犯罪的程度。

別說被告人這樣的低學歷人群,就是非專業的高學歷人群,在沒有提示和告知的況下,也沒幾個人能分得清實驗西瓜和普通西瓜的區別,既然西瓜那麼貴重,為什麼不做好防護?

李逸寒的心跟坐過山車似的,“被活該”的論點絕對萬人唾罵,但是,貴重財所有人負有更高注意義務是有前例的,他馬上說道:“被告人再三明確表示,如果知道那些西瓜的價值絕對不會進行竊,如果農科所有明確提示或妥當防護,這起案子便不會發生。懇請法院考慮農科所的責任劃分,依法做出公正判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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